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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指南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什么是举报箱
·举报箱是指专供举报人投递举报、控告违法犯罪信函和书面材料的设备。设置举报箱是一项广开言路,便利和鼓励群众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有效措施。许多地方检察院在自己的辖区都设有举报箱,举报箱由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启,并及时拆阅、登记、处理举报的案件线索。设置举报箱在我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据学者考证,早在战国时期就设有“举报箱”。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为稳定社会秩序,李悝帮助魏文侯建立了举奸揭凶、惩污治吏的举报制度,并于“僻巷”——人们不常到的街道设立“蔽竹”。所谓“蔽竹”,即现代的举报箱,就是一个圆形的筒,长约尺许,上方有一个大约三寸见方的小口,以便检举人将写有揭发内容的 竹简塞入筒内。公元686年,武则天执政时期,在朝堂上设置了“铜匦”(即铜制匣子),由补阙、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匦使,在朝堂执掌匦事,专门受纳臣民的“进书”或诉状。武则天设置“铜匦”本意在于接受臣民谏议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从而得到真实的情报,以加强皇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可以说“铜匦”与今天的举报箱有及其相似之处。我们党用于反腐败的举报箱则设置于1931年,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皱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政府下设各部门,其中的工农检查部控告局于同年制作了一个小木箱(如图),将这个小木箱挂在了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木箱体积为16×18×18.5立方厘米,正面用毛笔工工整整地书写着三个大字——控告箱。控告箱的右面、左面、上面分别用毛笔写满了小字。右面的几行字是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左面的几行字标注着举报的原则: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控告事,一经查出,即递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上面则写着举报办法:各位工农群众们,一切事情都可来这里控告,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盖好私章才能作效力,没有盖章的概作废纸,而且还要用信封密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查部控告局局长接收。这一红色文物揭示了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开始了反腐败。
什么是信函举报,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 所谓信函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或者邮寄给有关部门或举报机构的一种举报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为普遍和常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信函举报在反腐倡廉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份写得好的举报信,不仅有利于查处和惩治职务犯罪,而且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象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标题醒目就会使的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此外,写举报信还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心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什么是电话举报?公民怎样拨打电话举报?
·电话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其掌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打电话告诉举报机构。打电话举报是一种既便捷,又直接的举报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情况的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采用。检察机关为了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受理群众举报。许多检察机关还购置电脑,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以保障如实记录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公布举报电话,安装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只是为公民举报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条件,怎样利用和打举报电话举报,还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做好准备,对举报的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或遗漏重要的情况。要根据举报的性质和各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向哪个机关举报。如果您要向检察机关举报,而不知道当地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号码时,可以通过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其次,当您拨通举报电话后,如果是工作人员接听,应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者串线后,再讲案情;如果拨通的电话是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可按照电话中的提示和引导进行举报。再次,通过电话举报,要使用普通话或对方听得懂的语言,讲话应尽量简明扼要,先要讲清被举报人是谁,是某某生某某市某某单位的,是何职务,举报的是什么问题,属什么性质,有什么人能提供证据。对于举报重要的问题或者涉及多个问题时,不要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讲,一定要抓住主要的问题讲的详细一些,清楚一些。这对检察机关迅速准确地侦破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电话举报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失密,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一定要注意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注意不要在人多的环境打电话举报,以免泄露举报内容,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还须提示的一点就是,举报违法犯罪,就是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所以,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举报人在电话举报时,如果认为方便的情况下,可以留下联系电话和姓名,以便检察机关取得联系。
什么是网上举报?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网上举报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新兴起来的新鲜事物。进行网上举报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理举报的机关必须设立有专门的举报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上设有网上举报信箱,二是举报人必须会操作电脑,能上网传递信息。从已开展网上举报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来看,网上举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设立网上举报窗口,开展广泛的举报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在网上受理群众的举报。目前就检察机关来说,设有网上举报信箱或者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的还不是很普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设立举报网站,开展网上举报将会成为一种主流的举报方式。 公民上网举报,应该注意按照公布的网上举报方式、注意事项和提示进行。
什么是当面举报?
· 当面举报是指举报人直接到相关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就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案件线索,向专门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当面举报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当面举报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举报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举报人携带举报材料当面递交,同时对举报的主要问题当面向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叙述,并提出相关的要求;二是举报人当面口头举报,由接待的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记录。凡是公民到举报中心接待场所当面举报的,负责接待的人员都应当热情接待,详细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如果备有举报材料,可以一并交给接待人员。接待人员接待后,应当将笔录交给举报人阅读,如果记录有错或漏记,可以当即补充,然后由举报人在笔录上签名。如举报人向接待人员交有证据、现金及其他物证的,接待人员应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后交给举报人。当面举报的特点就在于可以使举报人直接与接待的工作人员交谈,举报人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接待人员咨询,接待人员对于举报人叙述不清楚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询问。在当面举报中,通过举报人的咨询和接待人员的询问,双方互相交谈,可以使举报的问题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进一步的查处。目前,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当面举报的诸多优越性,使其仍不失为举报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采取当面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时,一是要如实、全面举报。要尽量将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叙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事实,要清楚、明白、准确、简洁,要积极配合接待人员,回答接待人员的提问,切忌什么都想说、没有重点的漫谈。提供证据材料和证明人、知情人要详细具体,便于联系和提取。二是要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采取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犯罪地划分,如果举报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应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举报。三是当面举报不宜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进行。如果多人举报同一个问题,可以派代表当面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举报完毕后,举报人还可就保密问题和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什么是单位举报?
· 所谓单位举报是相对于公民个人举报而言的,是指以单位为主体,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既可以是发生案件的单位,也可以是受到侵害的单位。总之,只要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举报,都称为单位举报。单位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一经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司法实践中,从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单位举报更受欢迎。这是由单位举报案件线索可查性高和成案率高的特点所决定的。职务犯罪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进行犯罪都与利用担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有关,所实施的犯罪必然被单位或有关部门察觉或发现,只要单位举报,就很容易得到查处。所以说,为了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大力提倡和欢迎单位举报。
什么是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民主政治生活不健全,举报者对执法环境还信不过,担心署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所以署假名或匿名举报。也有的是由于举报者对举报的事实情况了解得不够清楚,但又觉得需要反映,而不好署真实姓名举报。还有极少数人是为了达到攻击、恐吓、欺骗等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写匿名信的手段,无中生有,诬陷他人。鉴于匿名举报使得举报机构受理后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匿名举报比较复杂,容易比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因此,作为举报人来说,为了体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举报违法犯罪时,能够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同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查处,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什么是署名举报,为什么提倡署名举报?
·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则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不署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中,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很大比例,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大多数都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仅凭一分没头没脑的举报信,调查工作则无从开展,有时连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的管辖都很难确定。由于匿名举报信多,给检察机关查处举报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群众署名举报,积极、大胆地同各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这就是说署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引起查办机关的重视。也有利于查办机关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使查办案件工作少走弯路,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有利于使署名举报人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举报人有保护措施,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有保护义务,只要署名举报,从一开始举报人就被纳入了执法机关的保护范围,有利采取保护措施。有些人对署名举报可能还有一些疑虑,认为署名举报就等于向被举报人公开了自己,其实是不会的。署名举报也只是办案单位指定责任心很强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接触,而且规定负责处理署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放心大胆的署名举报。
什么是据实举报?
·据实举报,是指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规定了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犯罪事实”,可见,据实举报是公民举报时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律义务。据实举报含义包括:1、不得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2、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线索,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3、不能扣帽子,言之无物;4、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犯罪事实,并尽可能提供查证的线索。据实举报作为一项义务,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公民在举报时错告或举报失实,甚至出现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据实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掌握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办案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有利于查处和侦破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办案上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浪费。因此,据实举报无论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多头举报?
· 多头举报是指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党委、政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等几十个机关及其举报机构。这种把同一内容的举报信件,分别向职能不同或者级别不同的举报机构同时举报的现象,就叫做多头举报,也称多家举报。之所以出现多头举报的现象,一种情况是举报人不清楚应该向哪个部门来举报,也不去咨询只管向知道的部门投寄。另一种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就是举报人试图用这种方式,扩大举报的影响,引起各部门各方面的注意。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多头举报不一定会出现举报人所希望的结果,反而有悖初衷。首先,多方投寄举报材料,缺乏针对性,容易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转来转去,引起相互依赖、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其次,多头举报不利于保密。多头举报必然造成层层照转,经过若干部门、若干人手,中转的环节越多,越不利于保密。散发的范围越广,越不利于案件查处前的保密。有时转来转去倒有可能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去,导致犯罪分子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付侦察,或者携款潜逃,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还会引来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再次,多头举报往往造成个举报机构大量重复劳动,效果反而不好。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如果为了引起有关部门或机关对举报的重视,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在举报前先向有关的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然后再行举报,这样就会避免多头举报的弊端。
什么是越级举报?
·越级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越过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或者下级检察院,而直接向上级检察院举报的行为。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举报方法,一般情况下则不提倡越级举报。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越级举报呢?一是案情非常重大,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查处才更为有利的;二是被举报对象是该基层检察院从事举报工作或者主管举报工作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三是被举报对象与该基层检察院举报部门有特殊的关系,按正常渠道举报有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
举报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的腐败行为切实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大义凛然的一身正气,就一时冲动,明确告诉被举报人要举报他,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要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举报以后,或出于无意,或为了解心头之恨,图一时说出来痛快,就把举报的事告诉自己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易让被举报人知晓,造成不利后果;要注意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举报人无意间在办公室或公用电话亭等处向检察机关询问线索查处情况,很容易造成泄密。不要多头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举报人本来是举报这方面的问题,但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往往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他部门收到这方面的举报后,因为无管辖权,也要转给检察机关处理。这样转来转去,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举报的知情面扩大,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如何查询举报结果?
· 查询举报结果是公民的举报权利。指公民对其所举报的案件,在有关机关受理的一定时间内,有了解询问或获取案件查处结果的权利。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了解自己所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查询结果权是公民举报的重要权利之一,但前提是公民必须署名举报。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目的是使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得以发现、揭露,使被举报人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后,有义务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处理,使署名举报人了解线索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也有义务给署名举报人满意的答复,取信于民。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后,得到线索处理结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处理后,主动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方式给署名举报人以答复;二是举报人在适当的时间,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系,获取线索处理结果。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查询举报线索处理结果时,从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要求举报人采取本人直接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的方式,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检察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确认对方是举报人时,检察机关才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查询处理结果时,检察机关必须要确认对方身份是该案的举报人时,才能告知处理结果。
为什么举报必须实事求是?
·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控告陷害。”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公民在举报、控告过程中诬告要负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举报是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从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目的、意图来看,绝大多数人希望通过举报使犯罪得以查处,从而遏制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国家在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也有少数举报人,或出于泄愤报复,或出于其他私利,要想方设法搞倒搞臭被举报人。目的、意图的不同,带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强调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是要受法律追究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不仅可以避免错告、举报失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发生,避免因诬告陷害他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减少因举报不实事求是而造成查案工作上不应有的财产、时间等损失和浪费。坚持实事求是的举报,依法举报,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是一种负责任的精神。
什么是知情不举?
·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关司法机关揭发举报的行为。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权利与举报义务同时存在,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都有义务将自己所知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繁重,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更多的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因此,希望公民发现线索,及时举报,使违法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也尽一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诬告陷害他人要受法律追究?
·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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